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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己的妻子,虽然妻子以前有过一段婚史,还带了个孩子,但他一点都不介意,认为只要感情好,其他的都不是问题。


后来他们就很快步入了婚姻,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在新婚后3个月,疾控中心打电话告知他的妻子确诊了艾滋病。


这突如其来的坏消息让他的妻子难过得一直哭,而下班回来的男子见妻子在哭,就耐心地问妻子到底怎么回事。


当妻子告诉他自己确诊了艾滋病,男子慌了,他意识到自己可能被传染了艾滋病于是夫妻去到当地疾控中心问个明白。


据了解,这对夫妻在结婚前是做过婚检的,当时也没查出什么问题。后来男子认真回想婚检时的情景,才发现有不对劲的地方当时自己婚检很快就好了,但妻子连续找了好几次医生,并且医生不让男子进去随后医生出来就说妻子很健康,婚检报告都不用拿。


事实上,是他的妻子隐瞒了病情。妻子在婚检时就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得进一步检查,但她认为自己肯定没事,所以一直没有复查。疾控中心表示,医生这么做是在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在详细的调查之后,男子发现妻子有过两段婚史,而不是一段。她的第一任丈夫不是死于胃癌,而是死于艾滋病。后来她又开始了第二段婚姻,但第二任老公对她不好就离婚了。女子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自己有艾滋病,要不然根本不会有第二段婚姻。


检查结果表明,该男子也已感染了HIV。


负责婚检的医生,做错了吗?


当出现婚检没问题,却染上艾滋病这件事上,很多人会认为是负责婚检医生的错,为什么发现一方染上了艾滋,而不告知夫妻的另一方?


其实医生没有错,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生的基本职业准则

《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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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提出,《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艾滋病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简单来说,即使在婚检发现男女当作有一人患有艾滋病,医生也只会提出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另外,按照新的婚姻法,艾滋病和乙肝一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一。因此,患有艾滋病也是属于婚检合格之一。


也有律师提出了不一样的观点,刘昌松律师表示,告知配偶会侵犯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因为在法律上,隐私也是有知晓范围的,所以是否携带艾滋病毒对于即将结婚的恋爱对象,就不是隐私,作为后者应当有知情权,而婚检机构也有义务告知患病者的对方,这是婚前检查的性质决定的。


由于法律保护,医生不能透露患者的任何情况和信息,那作为伴侣,患者有没有义务告知另一半自己的健康状况呢?也有律师发表了观点。


河南梁静飞律师表示,在夫妻之间,履行保密的义务同时,需要看这事情本身是否会对另一方的身体健康权产生致命的影响即使影响了隐私权,生命健康权也绝对是一个可以对抗此种隐私权的权利存在。


其实不管怎么样,大家都需要明白一点:每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众所周知,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方式是性传播,但在中国检测出阳性的感染者极少会告知性伴侣。


据上海一份报告显示,307例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总共有1597名性伴侣。在这1597人中,仅有293名被告知,告知率只有18.4%,可见艾滋病告知率有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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